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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贤如、伏跃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90号被告人马贤如,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昌宁县看守所。被告人伏跃全,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昌宁县看守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贤如、伏跃全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贤如、伏跃全犯运输毒品罪,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684克、海洛因362.1克、鸦片3140克、含咖啡因成份的白色粉末状毒品774克,扣押马贤如手机1部,伏跃全手机2部、货车一辆(云A×××××),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被告人马贤如、伏跃全。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马贤如与冯建贵(在逃)驾车于2014年7月22日从昆明市到南伞镇接运毒品。次日被告人伏跃全驾驶冷藏货车前往南伞镇南伞镇超载检查站附近一沙场内等候。24日16时许,冯建贵和马贤如驾车在孟定县至南伞镇的公路旁一广告牌下接到三袋毒品。后到伏跃全停车处,将毒品从轿车搬运到货车上,冯建贵驾车离开,马贤如到货车的货箱上藏匿毒品,此时,公安民警将马贤如、伏跃全抓获。当场从车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684克、海洛因360克、鸦片3140克、含咖啡因成份的白色粉末状毒品774克,及伏跃全的海洛因零包2.1克。上述犯罪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称量、提取记录,毒品定量检验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嵩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公安视频抓拍车辆信息表、通话清单、辨认笔录、证人罗某、张某证言在卷证实;马贤如对受他人指使接运毒品海洛因被现场查获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伏跃全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贤如、伏跃全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马贤如、伏跃全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72号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贤如、伏跃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谭丽芬审判员刘晓琨代理审判员戴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声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