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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靖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陈海贞等五原告诉深圳市一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贞,许秀宽,陈奴,陈振林,庄良娇,深圳市一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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