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彩与被告杨启峰、高怀甫、杨运社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彩,杨启峰,高怀甫,杨运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李淑彩,女,汉族。被告杨启峰,男,汉族。被告高怀甫,男,汉族。被告杨运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彩与被告杨启峰、高怀甫、杨运社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