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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彩与被告杨启峰、高怀甫、杨运社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彩,杨启峰,高怀甫,杨运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李淑彩,女,汉族。被告杨启峰,男,汉族。被告高怀甫,男,汉族。被告杨运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彩与被告杨启峰、高怀甫、杨运社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