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与陈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陈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38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祥安,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陈伟坤,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祥安(2014)汀民初字第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