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敬娟与被告河南省交通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敬娟,河南省交通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664号原告郭敬娟,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交通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负责人:刘广武,该中心主任。原告郭敬娟与被告河南省交通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敬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