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刑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务工人员。2015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江山市区盗窃九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3932.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陆某经营的东岳路“东苑楼”酒楼,盗得该收银台内的1条软盒阳光利群牌香烟、1条硬盒阳光利群牌香烟、5包软盒阳光利群牌香烟、5包硬盒阳光利群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200元。2、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又以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东岳路“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二楼办公室,盗得侯健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404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侯健。3、2015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樵歌山庄小区2单元203室张燕的家中,盗得850元现金、一部ETON手机、一只女士手提包、二件羽绒服和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173.5元。案发后,除手提包和现金外,其余被盗财物均已发还张燕。4、2015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樵歌山庄小区34幢2单元204室刘江标家中,盗得一部“coolpad”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刘江标。5、2015年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攀爬窗栏的方式进入江南绿城小区12幢2单元203室姜颖家中,盗得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950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姜颖。6、2015年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东岳路625号姜裕良经营的“格勒吊顶”店内,在一楼的收银台处盗得一台蓝魔牌平板电脑、一只手提包及包内的1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蓝魔牌平板电脑和手提包共计价值765元。案发后,被盗平板电脑已发还姜裕良。7、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再次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东岳路627-629号郑晰丹经营的“毛家鹅馆”店内,盗得收银台抽屉内的700余元现金及5条香烟(其中一条硬盒红利群未开拆,一条硬盒黑利群香烟、一条软盒黑利群香烟、一条软盒红利群香烟、一条软盒红黄山香烟均被拆开过、三包软盒中华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1395元。8、2015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东岳路659号周江友经营的“温馨窗帘”店的二楼阁楼内,盗得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价值580元。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已发还周江友。9、2015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攀爬金属窗栏的方式进入虎山二区10号被曾裕金家中,盗得一台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运动鞋一只、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金博、干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候某等9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且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685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中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诗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