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贤云与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贤云,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胡贤云,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贤云与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贤云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贤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胡贤云承担。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若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