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37号原告:王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本院于2015年7月5日作出裁定中止审理,于2015年7月20日恢复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徐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