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倪某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