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7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黎明之家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黎明之家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7865���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被告北京黎明之家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9号楼1703。法定代表人崔敬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毛。委托代理人姜国光。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创意公司)诉被告北京黎明之家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黎明之家育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瑞石,黎明之家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国光、崔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盖创意公司起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提供商,在全球图片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Getty公司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地域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现我公司发现,黎明之家育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新浪官方微博“黎明之家育+V”中使用我公司享有权利的3幅摄影作品(简称涉案作品)。我公司就此多次要求黎明之家育公司提供授权文件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黎明之家育公司均予以拒绝。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明之家育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1000元。黎明之家育公司答辩称:第一,华盖创意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案图片在展示时都有署名的摄影师,著作权应归摄影师所有,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我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没有给华盖创意公司造成损害。第三,华盖创意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华盖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Getty公司系美国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2014年2月10日,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如下: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华盖创意公司系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华盖创意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华盖创意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或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附件A中包括stone、photographer’schoice等品牌。上述授权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新浪微博“黎明之家育+V”由黎明之家育公司运营管理,主要发布母婴护理知识、家政便民服务类信息。2013年10月22日,登陆上述微博,可以找到配有华盖创意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3幅涉案作品的文章,均系介绍母婴护理日常知识内容。微博首页显示“关注622”、“粉丝4049”、“微博×××”。同日,登录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在“international”菜单下方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页面跳转至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华盖创意公司网站。在该网站搜索框内分别输入编号a0028-000090、sb10063787m-001、82871178,可以找到涉案3幅图片,所属品牌分别为stone、photographer’schoice,图片上有“gettyimages?”字样水印,网站下方载明如下信息:“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上述从www.gettyimages.ca及www.gettyimages.cn网站和在黎明之家育公司的官方微博找到涉案作品的情况,华盖创意公司同时申请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取得(2014)大中证经字第24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还公证了其他数十幅图片的使用情况。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交公证费发票。诉讼中,华盖创意公司还提交了三份签发机构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和光盘一份,证书称该中心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光盘内容是华盖创意公司工作人员对自行打开电脑登陆www.gettyimages.ca网站查找并下载涉案图片过程进行的录像,同时还附有下载到的相关文件截图。华盖创意公司称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对光盘中保存的内容及时间所进行的认证,将光盘内容上传至www.tsa.cn网站可以验证该证书的真实性,据此可以证明在其申请证书的时候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已经存在涉案图片并拥有著作权。黎明之家育公司对此组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黎明之家育公司表示其使用的涉案图片来自于网络,未举证证明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华盖创意公司为���明其图片授权使用费标准提交了其与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和其与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授权使用费分别为6000元和9000元,授权的最终用户所属行业分别为工业工程和汽车行业,图像尺寸分别为10MB和28MB。另查,华盖创意公司未就其主张的交通费等提供相应票据。以上事实,有授权书、时间戳证书、光盘、公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收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见,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其缺乏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根据华盖创意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记载,涉案作品通过Getty公司www.gettyimages.ca网站跳转至华盖创意公司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展示,图片本身带有“gettyimages?”字样水印信息,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构成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且上述内容与Getty公司对华盖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作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对黎明之家育公司主张华盖创意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无权起诉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书记载,黎明之家育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黎明之家育+V”微博中使用了华盖创意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涉案作品,但未征得华盖创意公司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华盖创意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华盖创意公司要求黎明之家育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华盖创意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相应光盘内容,本院认为:首先,出具该证书的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否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织、是否具有出具此类认证证书的资质尚不可知,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即便该证书系合法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也仅仅能证明华盖创意公司在其申请认证的时间将光盘中的文件上传至该机构网站,该认证行为针对的只是上传时间,而非文件本身。由于该文件的来源和操作过程均由华盖创意公司单方控制和操作,缺乏第三方有效监督,因此无法确保光盘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再次,黎明之家育公司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本院对华盖创意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于华盖创意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是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华盖创意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系经授权取得,其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故对华盖创意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虽然华盖创意公司提交了有关其图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但上述证据所显示的许可使用方式、使用内容,与黎明之家育公司本案侵权方式和情节均不相同。众所周知,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社交网络平台,关注微博的人数越多意味着该微博的知名度越高、影响力越大。考虑到涉案“黎明之家育+V”微博粉丝仅4000余人,影响范围有限,且相关微博文章均系介绍母婴护理知识类文章,带有一定公益性质,侵权情节较轻,故华盖创意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微博的关注人数、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黎明之家育公司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关于华盖公司主张的交通费,因没有对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公证费虽未提供相应发票,但考虑到网络侵权公证取证的必要性以及其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经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客观事实,本院结合本案图片数量在公证书中所占比例,对公证费用酌情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黎明之家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千二百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黎明之家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