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允来与王博、王瑞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允来,王博,王瑞峰,王薪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刘允来,农民。被告:王博,学生。法定代理人:章丽娟,农民。被告:王瑞峰,学生。法定代理人:马敬会,出生年月日不祥,农民。被告:王薪程,学生。法定代理人:邵小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允来与被告王博、王瑞峰、王薪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允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允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允来负担。审 判 长 司东兴审 判 员 孙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佳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