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余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