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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鲁AX**汽车一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该车的具体存放位置。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3600元,执行费50元,待被执行人张某某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