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宁波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鑫达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宁波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鑫达轴承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5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委托代理人:刘文华。被告:宁波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鑫达轴承经营部。经营者:方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鑫达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贾志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