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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尼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何琼秀与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加勒克孜铁勒克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尼勒克县XX镇XX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尼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尼勒克县XX镇XX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村委会原副书记。本院在执行(2014)尼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何某某诉尼勒克县XX镇XX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表示已收到案件款13500元,现要求人民法院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尼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海军代理审判员  任利军人民陪审员  曹兰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