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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县吕山乡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106号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强。委托代理人:吴树林,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飞。委托代理人:强成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县吕山乡中心小学。代表人:黄玉平。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县吕山乡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普庆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转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1065.5元,由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臧丽娟审 判 员  汪普庆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