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河北武强省级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建荣、赵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河北武强省级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振松,经理。被告:赵建荣。被告:赵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武强省级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建荣、赵洪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武强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建荣、赵洪涛在武强县财政局黄标车辆补贴款1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武强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建荣、赵洪涛在武强县财政局黄标车补贴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杨庆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稳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