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法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倪秀才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秀才,男,1964年11月28日生于衡南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衡南县畜牧水产局计财股原股长。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秀才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艳梅,被告人倪秀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被告人倪秀才的申请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委托衡阳市中心医院对其进行司法医学鉴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秀才于2009年9月份起至2014年3月份止任衡南县畜牧水产局(以下简称“县畜牧局”)计财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衡南县种畜场(以下简称“种畜场”)联系衡南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在生猪奖励资金等惠牧资金拨付时协调关系和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种畜场代场长罗某甲(另案处理)所送现金3万元。在管理县畜牧局“小金库”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从单位“小金库”挪用公款共计70万元购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理财产品,非法获利14551元。被告人倪秀才当庭表示认罪,未予辩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秀才自2009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任县畜牧局计财股股长。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种畜场联系县财政局在生猪奖励资金等惠牧资金拨付时协调关系并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种畜场代场长罗某甲现金3万元;在管理县畜牧局“小金库”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从本单位小金库挪用公款共计70万元用于购买农行理财产品,从中非法获利1455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受贿罪1、2010年5月份,被告人倪秀才为种畜场从县财政局拨付2009年度生猪奖励资金协调关系和提供帮助,罗某甲到其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被告人倪秀才予以收受;2、2011年6月份,罗某甲因同样理由在其办公室送现金5千元,被告人倪秀才予以收受;3、2012年1月份,罗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倪秀才在县财政局拨付上一年度生猪奖励资金时提供帮助,到其办公室送现金5千元,被告人倪秀才予以收受;4、2014年1月份,罗某甲因倪秀才为种畜场从县财政局拨付2013年度生猪奖励资金提供帮助到其办公室送现金1万元,被告人倪秀才予以接受。二、挪用公款罪2010年下半年,县畜牧局原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授意被告人倪秀才从本单位收取的生猪检疫费、标准化项目管理费等公款中抽取部分资金设立单位“小金库”,并由被告人倪秀才具体管理和列支。被告人倪秀才以个人名义在农行和信用社开设“小金库”账户。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2月6日,被告人倪秀才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从该两账户中挪用资金7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具体为:1、被告人倪秀才因患尿毒症,为筹集更多医药费,于2012年11月2日从农行(“小金库”)账户转账20万元至其妻谢某某的农行账户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3年2月5日,理财派息还本,获利1695元。次日,被告人倪秀才将该20万元返还至“小金库”账户;2、2013年2月6日,被告人倪秀才又从农行“小金库”账户转账50万元至其妻谢某某的农行账户,多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3年2月6日认购,当年3月14日派息还本;2013年3月15日认购,当年4月19日派息还本;2013年4月23日认购,当年7月24日派息还本(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倪秀才注销了其妻谢某某的农行账户,将余额均存入谢某某新开农行账户,继续购买理财产品);2013年8月1日认购,当年11月5日派息还本;2013年11月13日认购,2014年5月7日派息还本。共获利12856元。另查明:被告人倪秀才分别于2014年3月5日、5月4日、5月9日从其在信用社的账户转账至衡南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户358630元、23683元和131651元,共计5139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秀才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其供述、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资料、涉案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资料及“小金库”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明细表,在本单位报帐资金复印件、上缴国库进账单复印件及个人情况复印件,证人罗某甲、陈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罗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衡南县三塘镇水产养殖协会水产养殖场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秀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其行为玷污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纯洁性,构成受贿罪;利用自己掌控本单位“小金库”之便,挪用公款70万元,数额巨大,用于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倪秀才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倪秀才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未翻供并自愿认罪,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倪秀才退还了绝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倪秀才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秀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剥夺被告人倪秀才政治权利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三、追缴被告人倪秀才的非法所得44551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生人民陪审员  贺雪梅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