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珠海美斯游艇有限公司与周懂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美斯游艇有限公司,周懂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珠海美斯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法定代表人梁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钧嫦,公司员工。被告周懂德。委托代理人高峰,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美斯游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懂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懂德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权管辖,理由如下:1.周懂德于2014年10月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到老家务农,并且已支付原告3500元,对涉案电脑拥有一半产权,现电脑已被带回老家,即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2.本案是对个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法院裁定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7日在珠海平沙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6999元),双方各出资一半,被告在原告处服务满3年则笔记本电脑归被告所有,如未满3年被告离职,被告需视情况按一定比例归还原告支付部分。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合同履行地是在珠海平沙,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以电脑被带回老家为由认为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属认识错误,其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懂德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耀楠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