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冯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