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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刑初字第11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雨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利用手机上网向多个QQ群发送贩卖淫秽视频的信息,通过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的方式牟利。期间,被告人王某将其收集后存放在360云盘内的淫秽视频贩卖给他人53次,非法牟利人民币888元。经检查,被告人王某存储于360云盘内的疑似淫秽视频文件共计13686个。经鉴定,公安机关送审的1495个视频文件中有1461个属于淫秽物品。2015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区黎明工业区康宏网吧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联想手机、QQ账户截图及网盘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农行卡、支付宝账号目录、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电子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可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上述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及退赃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