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李开宇与任云旭、武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宇,任云旭,武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李开宇。被告任云旭。被告武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宇与被告任云旭、武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