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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桂芳与郑艳芳、孔令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艳芳,孔令来,孙桂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艳芳。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芳。上诉人郑艳芳、孔令来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艳芳、孔令来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艳芳、孔令来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艳芳、孔令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郑艳芳、孔令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锡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