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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秦燕与喻光均、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燕,喻光均,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670号原告秦燕,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谭杨,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光均,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074-3。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毅,男,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代表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玲,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雷,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燕与被告喻光均、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燕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燕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交纳1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燕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