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马月光与汪志余、邵闰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马月光。被执行人汪志余。被执行人邵闰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路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月光与被执行人邵闰永、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立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