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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会友与刘荣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友,刘荣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20号原告:李会友。被告:刘荣平。委托代理人:曹佩龙。原告李会友诉被告刘荣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友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佩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份,被告承包台安县四季花园小区的建筑工程,被告将防水工程承包给我。面积为6100平方米,其中防水材料为卷材面积5094平方米,每平方米39元,共计198660元;防水材料为高分子面积1003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共计15045元,合计213701元。2011年7月1日完工,2013年10月份被告给我50000元,2014年年底给我5000元,尚欠158705元,其中705元我没有要,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给我打了一张158000元的欠条。此欠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58000元。被告辩称:欠款158000元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将四季花园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防水工程款158000元未付,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防水款158000元的欠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5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李会友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佩龙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约完成防水工程后,被告理应支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程款158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李会友工程款158000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刘荣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志刚代理审判员  林 宇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