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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05号原告朱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永生,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良艳,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审理中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9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现原告朱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