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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广超纸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藤森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广超纸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藤森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江门市广超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紫莱工业区A座厂房。法定代表人:李笑霞。委托代理人:林伟堂、梁玉玲,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藤森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紫云路3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吕兆基。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广超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藤森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藤森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广超纸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藤森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广超纸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藤森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江门市广超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少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筱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