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牧康商贸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城街道金诺酒业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牧康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宜城街道金诺酒业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无锡市牧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高家桥镇委宿舍宿舍306#。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亚萍,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金诺酒业店(登记经营者为蒋英豪),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融达商品城阳泉西路6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牧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康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金诺酒业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牧康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牧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牧康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牧康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