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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2015)霍行初字第00047号沙广林诉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孙岗乡人民政府行政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广林,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孙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霍行初字第00047号原告:沙广林被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孙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红斌,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李光文,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司法局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沙广林因要求被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孙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孙岗乡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孙岗乡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沙广林、被告孙岗乡政府的副乡长李建林、委托代理人李光文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27日沙广林向孙岗乡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告孙岗乡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给沙广林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并告知其向国土���源局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公开。原告沙广林诉称:2014年12月27日沙广林向孙岗乡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孙岗乡公开2012年11月12日调查的14户违章建筑户名单及各户违章建筑面积,及拆除违章建筑行动的现场记录或摄像资料。孙岗乡政府在沙广林一再催促下于2015年4月14日给一推脱责任的答复。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孙岗乡政府掌握并存在的信息,因为2012年11月12日孙岗乡曾明确告诉了原告其掌握着此信息。因此要求被告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2014年12月2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2012年11月12日孙岗乡信访办给原告的答复函,证明孙岗乡掌握了违章14户名单及每户建设面积;3、2015年4月14日孙岗乡政府的答复;4、领导干部接访群众告知书,证明2009年12月1日叶集纪工��书记就违章建筑4000多平米的责任单位就是孙岗乡政府。被告孙岗乡人民政府没有提交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对原告的申请已经给予了书面答复。案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明不了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孙岗乡政府掌握的信息。沙广林辩解认为,孙岗乡政府的2012年11月12日给原告的信访答复已经认可是他们调查的违章建筑户14户面积4734平方米,因此原告申请的信息内容是被告掌握的。合议庭认为,2012年11月12日孙岗乡信访办的答复,表明对举报人的举报的违法建设事项孙岗乡政府已经协同其他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参与实施了拆除违建的行动,是对举报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的答复,并不能反映是孙岗乡政府制作了认定14户的违建行为的相关信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沙广林向孙岗乡政府递交了申请,要求公开以下政府信息:2012年11月12日孙岗乡政府调查的孙岗乡荷棚村14户违章建筑的户主名单及各户的违章建筑面积及政府拆除违章建筑行动的现场记录资料。2015年4月14日孙岗乡政府给沙广林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并告知其向国土资源局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公开。沙广林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权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沙广林向孙岗乡政府申请公开本村14户违章建筑的相关信息,孙岗乡政府认为该信息不属于本权关公开的,并告知其向叶集国土资源局及叶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开,并给予书面答复。孙岗乡政府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沙广林认为孙岗乡政府在2012年的信访答复中已经告知了河湾村调查处理了14户违章建设,应当有相关信息资料,但此次沙广林要求公开的是14户的违章建筑的具体信息,该答复并不能反映孙岗乡政府制作或获取了该信息,因此沙广林诉称孙岗乡政府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沙广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沙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志近审  判  员 桂皖湘人民 陪 审员 王花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