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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应志与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应志,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14号申请人:刘应志。委托代理人:梁昆,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迎春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仇丙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刘应志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发生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永丰98”轮船舶所有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应志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应志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应志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永丰98”轮船舶所有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