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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滦平县滦平镇学富摩托车行与黄树林、黄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学富摩托车行,住所地:滦平镇新建路原药材公司底商,注册号:130824600107271。经营者:李学富。被告:黄树林。被告:黄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学富摩托车行与被告黄树林、黄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学富摩托车行撤回对被告黄树林的起诉。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