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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才明与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区水土镇松叶园林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明,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区水土镇松叶园林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611号原告张才明,男,汉族,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道角莲花村,组织机构代码20310235-7。法定代表人张明智,董事长。被告北碚区水土镇松叶园林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三元村拦马社,组织机构代码L3168379-1。经营者李松,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明与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区水土镇松叶园林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才明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才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才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代君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