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与蔡燕双、蔡燕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蔡燕双,蔡燕榜,陈秋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321号(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朱浩苹,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晓,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燕双,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蔡燕榜,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陈秋红,女,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与被告蔡燕双、蔡燕榜、陈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苏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