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宏成与惠井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成,惠井深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877号原告刘宏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冀占营,天津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惠井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成与被告惠井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宏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学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