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屈富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富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富国,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奔流,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韩昌,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4)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富国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巧红、辛国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富国及其辩护人何奔流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24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24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本案恢复审理,于2015年7月22日再次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底,时任成都市棒棒娃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棒棒娃公司)业务主管的被告人屈富国安排其下属周某某与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店(以下称大润发都江堰店)的杂货部经理李某某联系,以“冲任务”为由,让李某某向棒棒娃公司下购货订单。2014年3月3日,在都江堰市大润发超市收到棒棒娃公司发来的价值339760元人民币的货物后,被告人屈富国让周某某安排人员冒充棒棒娃公司的驾驶员领取退货,将货物从大润发都江堰店骗走,以2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14年6月9日16时许,已从棒棒娃公司离职的被告人屈富国与大润发都江堰市超市的杂货部经理李某某联系后,采取同样手段从大润发都江堰店骗走价值111699元人民币的货物,以7万余元的价格变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富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价值451459元人民币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屈富国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诈骗数额的认定有异议,第一笔只有28万余元,对第二笔诈骗数额无异议。被告人屈富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诈骗数额的认定有异议,2014年3月3日诈骗数额约为28万元,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339760元,对第二笔诈骗数额无异议;被告人屈富国认罪、悔罪,已退赔11万元,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底,时任成都市棒棒娃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棒棒娃公司)业务主管的被告人屈富国安排其下属周某某与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店(以下称大润发都江堰店)的杂货部经理李某某联系,以“冲任务”为由,让李某某向棒棒娃公司下购货订单。2014年3月3日,在都江堰市大润发超市收到棒棒娃公司发来的价税合计为339760元的货物,被告人屈富国让周某某安排人员冒充棒棒娃公司的驾驶员将货物从大润发都江堰店骗走,并以2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14年6月9日16时许,已从棒棒娃公司离职的被告人屈富国与大润发都江堰市超市的杂货部经理李某某联系后,采取同样手段从大润发都江堰店骗走价款为111699元人民币的货物,以7万余元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另查明,2014年3月2日,成都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发货单载明:价税合计金额为339760.04元,无税金额合计为290393.20元,另货物单价差异共6380元,手写金额为284013.20元,此金额经补充侦查核实系无税金额减去单价差异后的金额,即大润发都江堰店应支付给棒棒娃公司的结算货款,也是本案中被告人屈富国第一次的诈骗金额。被告人屈富国两次诈骗合计金额为395712.20元。2014年6月10日棒棒娃公司员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被告人屈富国于2014年6月11日向棒棒娃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计划对两次诈骗的货物款进行赔偿,并于次日赔偿棒棒娃公司现金1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屈富国的供述,证人谢某、李某某、周某某、林某某、任某某、曾某、秦某某、李某某、杨某、罗朝某、罗辉某、周某、彭某某、高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潘某、罗某证言,成都棒棒娃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发货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屈富国劳动合同及离职审批表、离职证明,成都棒棒娃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公函,成都棒棒娃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岗位职责说明书,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成都棒棒娃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证明,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对帐截图,成都棒棒娃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直营卖场调配(退货)品处理作业标准,都江堰市公安局太平街派出所情况说明,屈富国还款计划,棒棒娃公司收据,被告人屈富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富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大润发都江堰店价款395712.20元人民币的退货,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富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屈富国及其辩护人提出2014年3月3日诈骗数额约为28万余元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屈富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赔部分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屈富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屈富国退赔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都江堰店诈骗的货物款人民币28571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建明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