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仲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中能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鼎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74号申请人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漳泾仓桥村。法定代表人杨锡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市鼎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永泰路8号(城铁惠山站区)。法定代表人戴国斌。申请人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鼎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865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865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