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944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94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玲,该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被执行人:裴军,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裴军支付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合计4237.96元、违约金214.57元(自2013年7月22日至2014年5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逾期付款利息(以4237.96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按年息6%双倍计算;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分计算;)、诉讼费1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裴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军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金4237.96元、违约金214.57元(自2013年7月22日至2014年5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逾期付款利息(以4237.96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按年息6%双倍计算;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分计算;)、诉讼费1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