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裕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陈沈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裕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陈沈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裕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塘公路157号院内。法定代表人王阳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冬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原审被告陈沈迎。上诉人天津市裕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裕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裕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裕翔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郭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