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静辉与徐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辉,徐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4号原告梁静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徐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静辉诉被告徐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665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3640元)。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德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