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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殷文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靳天齐。委托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文兰。原告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文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小攀、被告殷文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原告处担任财务和人事工作,负责员工的合同签订、管理。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即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用,但在签订时由于疏漏未填写日期,被告基于工作便利,将日期填写为2014年9月28日。同时,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工资均未达到4,000元,在2014年7月1日后方调整为税前4,500元。仲裁委员会在未通知原告到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裁决,原告对此不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1月日至2014年9月2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931元。被告殷文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接受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处员工,担任财务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8日。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办理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对账单、开票通知、价目表、订单跟踪表、公积金及社保账户密码、网银账号密码。又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本案原告:1、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500元;2、支付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18日小产病假期间工资2,069元。2014年12月1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6067号裁决书作出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931元;2、被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交接清单、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系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而签署的落款时间却为2014年9月28日。虽然原告主张该合同在被告入职时即已经签订,但签订时因疏漏未填写日期,落款上的日期系被告事后添加,又主张因被告负责合同保管故现在无法提供合同原本予以映证,但对于这两节事实原告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也和劳动合同及交接清单中体现的被告工作内容不相符合,故本院不予采信,认定该劳动合同系事后补签。因此,对于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理应支付。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原、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均无异议,本院以此作为基础计算,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59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殷文兰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591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惠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