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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7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海燕诉被告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周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754-2号原告:李海燕。委托代理人:杜建华,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诉被告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海燕于2015年0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57.50元,保全费1525元,合计3682.50元,由原告李海燕承担,其余诉讼费2157.50元,退还原告李海燕。(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