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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的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泰高新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6月24日被执行人张某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某于2015年8月6日领款,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泰高新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