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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谢冬刚与黄爱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冬刚,黄爱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581号原告谢冬刚,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黄爱雄,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冬刚诉被告黄爱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