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8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保存与崔彦平、罗艳妮、榆林市众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存,崔彦平,罗艳妮,榆林市众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71-2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存,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崔彦平,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罗艳妮,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一路一品朗阁地产B座一楼。负责人崔彦平,男,系该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刘保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崔彦平、罗艳妮、榆林市众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崔彦平、罗艳妮、榆林市众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保存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42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崔彦平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刘保存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08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