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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宇辉、张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宇辉,张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中南大厦A座405。法定代表人曹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云华,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雪松,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宇辉。被告张唯。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辉、张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已给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