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亚方。委托代理人:桂君祥。被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长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4元,减半收取6902元,由原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海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杜礼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