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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声云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江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路鑫泉商务宾馆628房间,盗窃被害人付满绒技嘉牌电脑主机一台。2014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逸臣广场监控室后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龚启铭价值人民币422元的绿道牌26型自行车一辆。2015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新峰市场二楼服装城盗窃被害人李娅萍的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25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被盗技嘉牌电脑主机一台及绿道牌26型自行车一辆已于案发后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付满绒、龚启铭、李娅萍的陈述、证人刘纪利、白志祥、覃基文、巫山、田静的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动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覃彦云人民陪审员  徐江立人民陪审员  郑慧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