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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菲曾佑妹曾涛与被申请人曾芳英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22号申请人曾某甲,女。申请人曾某乙,女。申请人曾某丙,男。法定代理人曾六德,男。申请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要求宣告曾某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诉称,申请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的父亲曾小群于2010年1月意外死亡。被申请人曾某丁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曾某丁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曾某丁,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哲桥镇东江口村7组,系申请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的母亲。被申请人曾某丁于2013年3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曾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曾某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曾某丁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某丁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资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韦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