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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淑文与被执行人赵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文,赵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马淑文,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克山县西城镇民安委1组。被执行人赵国栋,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克山县克山镇粮食局家属楼。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淑文与被执行人赵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马淑文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赵艳娟向法院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由担保人负责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健